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39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瀚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五汛镇朝阳路**。
法定代表人杨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瀚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淮镇玉华村宋公堆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卫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瀚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滨海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2民初2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建华
审判员  郑 治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潘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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