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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MA1MFLH227,地址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苏0923民初5230号],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绿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8985.6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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