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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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02民初2295号
原告:***,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贤芬,丽水市莲都区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雅山三区5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05013041XJ。
法定代表人:许建红。
被告:***,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金苑新村5幢第四层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798576008G。
法定代表人:潘卫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丽水亿诚建设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1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朱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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