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3774号
原告:厦门特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中国(福建)自由贸易实验区厦门片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联检大楼)第****。
法定代表人:廖亚丽。
被告:深圳市讯科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强荣东工业区**华美电子厂**。
法定代表人:曹水妹。
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受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周 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吴荣基(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