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初字第849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万柳桥南97号7号楼215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总经理。
被告孟水彬,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业务代理人。
被告赵彦涛,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米春辉,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孟水彬、被告赵彦涛、被告中建鲁信(北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韩文静
人民陪审员
李之良
人民陪审员
朱洪涛
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紫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