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5执9827号
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945XXXX),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方庄71号9层914室。
法定代表人:李忠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隰县。
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京0115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装修款96612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装修款96612元、违约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4590元、公告费2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确认,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建鲁信(北京)建设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守国
审判员 马元凯
审判员 任爱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吉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