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8131号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湖头村聚业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张日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杰,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嘉琳,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华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叶店村玉山路二十三号。
法定代表人:许卫成,总经理。
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华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诚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召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彩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