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3946号
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竹马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章应凡。
被告: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万达广场9幢1208-1212室、1215室。
法定代表人:凌霄。
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六环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