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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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3民初11892号之一
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花园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光南路169号万达广场9幢1208-1212室、1215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巨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8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448元,合计8276元,由原告浙江花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