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浦民二(商)初字第2384号
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大坪隆。
委托代理人曾兴风,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锦江酒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锦江酒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93元,减半收取计4,346.50元,由原告广东菱电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