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赵天源、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4民初743号之一
申请人:赵天源,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
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华大投资综合楼1-1-803。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申请人赵天源与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赵天源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大街支行账号为15×××36的账户内存款495332元予以冻结。本院于当日作出(2021)内0404民初743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大街支行账号为15×××36的账户内存款495332元予以冻结。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置换申请,担保人车玉琴自愿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赤峰松山向阳支行账号为05×××54内存款500000元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账户存款495332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担保人车玉琴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松山向阳支行账号为05×××54内存款500000元予以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桥西大街支行账号15×××36的账户内存款49533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晓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