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996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华大投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