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8996号
原告:**,男,1950年9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华大投资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原告**与被告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