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04民初798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被告:***,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户,现住赤峰市。
被告:***,女,1960年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夏永华,男,1964年3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傲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八家组团华大投资综合楼1-1-803。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经理。
被告:赤峰中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御园峰会C座1307。
法定代表人:李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富开宇,内蒙古源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 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