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邦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兴成与内蒙古邦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4民初11357号 原告:刘兴成,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国,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邦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鸭子河路国税局北阳光时代广场南恒茂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 原告刘兴成与被告内蒙古邦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原告刘兴成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兴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由原告刘兴成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穆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