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85号
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峰,宝鸡市金台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林雪如,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陈亚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508元,依法减半收取计4254元,由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洪波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武 杰
书 记 员 陈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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