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向光阳、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0529执151号
申请执行人:向光阳,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天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1983F。
法定代表人:陈亚鹏。
申请执行人向光阳与被执行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0529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执行案款164053.00元及执行费2361.00元,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