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29民初132号
起诉人:张选政,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
2022年7月11日,本院收到张选政的起诉状。起诉人张选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下欠原告的洒水车租赁费26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与被告商议将原告的洒水车租赁给被告承包的留坝连接线工地使用,当时具体联系人是杨长武,合同签字人是林某某,双方约定每月租金12500元,租赁期限自2016年5月20日至2016年12月20日共7个月,应支付租金76000元。截止2016年底被告共支付租金5万元,下欠26000元未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0日起诉人张选政与林某某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第九条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提交甲方企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甲方企业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案争议应由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张选政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曾运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郭超越
书 记 员 文 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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