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218号 原告: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平和县小溪镇北大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761777455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杏园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156101983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平和县信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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