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留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729民初90号 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如,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陇祥劳务有限公司、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宝鸡市铁联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