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民抗2号
抗诉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福建第一公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终3874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以皖检民监〔2023〕164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