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1125民初1311号
原告: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连**,系公司经理
地址:漳县三岔镇三岔村下街。
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渭武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地址:漳县三岔镇三岔村下街物流园。
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桐东路226号。
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渭武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渭武土建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达成和解,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漳县七易电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