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永,男,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文,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甫,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吉街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付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冲峰,男,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伟,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则宇,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文、张瑞甫、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力群
法 官 助 理   张江南
法 官 助 理   李圆欢
书  记  员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