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2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梁金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永,男,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文,男,1961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甫,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吉街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付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冲峰,男,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城东路116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伟,男,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则宇,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工。
上诉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文、张瑞甫、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5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佳洁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王丽蕊
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王力群
法 官 助 理 张江南
法 官 助 理 李圆欢
书 记 员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
书 记 员 宋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