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79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吉街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付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冲峰,男,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林信,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住山西省垣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海淀区冠楠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甫,男,1967年5月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李贵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龙,男,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士永,男,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琳琳,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影,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林信、张瑞甫、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9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元,减半收取862元,由上诉人北京京临万祥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 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湉
法官助理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