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7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吉街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付敬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冲峰,男,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俊杰,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冠楠律师事务所律师,由北京市海淀区冠楠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指派法律援助。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瑞甫,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南路53号院3号楼9层1003。
法定代表人:李贵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龙,男,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经开第十五大街267号。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琳琳,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影影,女,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俊杰、张瑞甫、北京蓝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5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上诉人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军
审 判 员 吴博文
审 判 员 张 瑞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李 湉
法 官 助 理 孙 雪
书 记 员 刘 佳
书 记 员 梁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