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民初15832号
原告: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吉街8号院5号楼9层909。
法定代表人:付敬海,总经理。
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320号。
法定代表人:周泽光。
原告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京临**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聂 然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吟元
书 记 员 唐元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