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5225号
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5号楼2903号。
法定代表人:张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超,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玥,北京市衡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华侨城东部工业区F1栋107C号。
法定代表人:薛依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珊,女,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广顺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邱若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