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6896号
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香河园街1号院5号楼29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瑞特佳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