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民初18154号
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郭村**。
法定代表人:盛春奎,总经理。
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div>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经理。
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北京瑞***机械有限公司2725元。
审 判 员 王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