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2财保329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
法定代表人:黄军。
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光伏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保单担保并承诺为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光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何 琳
审 判 员 张硕果
审 判 员 周艳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卜岩兵
书 记 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