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3304号
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耀辉光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锡澄路133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耀辉光伏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京0112财保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无锡耀辉光伏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1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耀辉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无锡耀辉光伏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08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雪姣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翠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