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18571号
原告: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9幢B座2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徐宝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6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国。
原告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金雨科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杜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虹茜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