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

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24187号之一
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新发路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72458468T。
法定代表人:段正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5134297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科信电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2元,由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退还原告苏州快可光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7487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