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执2224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乌山南麓西洋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世荣。

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融侨开发区科技创新中心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何龙桂。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闽0181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一、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款11244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6年5月1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993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9493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福建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存款等依法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经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账户14×××75,因涉刑事案件上述账户存款已被福清市公安机关冻结。

本院在执行中采取如下措施:一、将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何龙桂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本院所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登记在被执行人福建省捷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公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账户14×××75已被福清市公安机关冻结。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闽0181民初3187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述乐

审判员  陈明武

审判员  郑学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薛秀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