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19914号
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告: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某。
被告:李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
本院在审理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宏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张志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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