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执426号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乌山南麓西洋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154380990D。
法定代表人:郭伟。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申请执行人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福建省闽侯县,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7]榕仲裁字第437号裁决书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魏毅斌
审判员 刘文华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诗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