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某某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甘0191民初2473号
原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9号(新***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效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琨***名府Z8号楼201、202室。
主要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车公庙泰然七路1号博今商务广场B座十层10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兰州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生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彩生活兰州分公司、彩生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彩生活兰州分公司、彩生活公司立即支付消防维保款项321484元及违约金27054.26元(暂计至2022年5月27日),自2022年5月2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21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违约金(以上共计:348538.26元);2.判令彩生活兰州分公司、彩生活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等费用。事实和理由:**公司与彩生活兰州分公司于2018-2019年间签订三份《消防维保合同》,约定**公司分别为彩生活兰州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的绿地金融城、琨***名府、鹏博中央广场等场所提供消防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测、保养、故障维修、紧急维修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积极提供维保服务。合同期满后,经核算彩生活兰州分公司应支付消防维保费用为321484元。经**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彩生活兰州分公司、彩生活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与彩生活兰州分公司于2018-2019年间签订三份《消防维保合同》,约定**公司分别为彩生活兰州分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绿地金融城AB区、琨***名府、鹏博商业风情广场提供消防设备的定期维护、检测、保养、故障维修、紧急故障抢修等服务。合同签订后,**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维保服务。**公司与彩生活兰州分公司负责人***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11月18日就“兰州新区鹏博中央广场”消防维保费用签署两份确认单,合计金额为147796元;于2020年3月29日就“兰州新区绿地智慧金融城A区”消防维保费用签署一份金额为99800元的确认单;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2019年3月26日、2019年11月8日就“兰州新区琨***名府”消防维保费用签署三份确认单,合计金额为73888元,其中2019年11月7日签署的确认单中备注“扣除消防泡水整改损失10000元”。
另查明,彩生活兰州分公司系彩生活公司的分支机构。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消防维保合同》三份、确认单六份及当事人庭审**。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公司与彩生活兰州分公司签订的《消防维保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公司按照约定提供维保服务,经双方结算,扣除2019年11月7日签署的确认单中的消防泡水整改损失10000元,剩余消防维保款311484元(147796元+99800元+73888元-10000元),彩生活兰州分公司理应支付。彩生活兰州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消防维保款义务构成违约,违约金应当以31148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最后一次结算即2020年3月29日之次日起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为25258.76元。2022年5月28日起的违约金以欠付消防维保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消防维保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彩生活公司作为法人对上述款项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全费未实际产生,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消防维保款311484元及违约金25258.76元(计算至2022年5月27日),并自2022年5月28日起以欠付消防维保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支付违约金至消防维保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64元,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8元,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