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7295号
原告:***(曾用名**),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9号(新***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效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基本信息不详。
第三人:许效源,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曾用名**)与被告***、第三人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许效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曾用名**)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曾用名**)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用名**)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曾用名**)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