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效源,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9号(新***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效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效源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效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邱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