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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民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效源,男,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3年6月12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度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西路429号(新***A座1901室)。 法定代表人:许效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克炯,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效源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甘肃**消防工程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0)甘0102民初45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许效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邱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