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6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2344491149H。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辛兴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夕峰,男,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T0LJ75,住所地贵州省玉屏县飞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454元,减半收取3727元,由上诉人山东八一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健
审判员 谢稼祥
审判员 代静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向俊
书记员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