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622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
你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黔062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你货款2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61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账户,随后本院已将上述款项发放给你。为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622执2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5月17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