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

沿河一口刀村易地搬迁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沿河一口刀村易地搬迁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思渠镇一口刀村。
法定代表人:肖登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军,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燚,贵州乾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野鸡坪村飞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沿河一口刀村易地搬迁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沿河一口刀村易地搬迁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到法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亦未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沿河一口刀村易地搬迁农民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田 芳
审判员 柳文辉
审判员 向 前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