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29民初560号
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玉屏县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剑河县岑松镇温泉村320国道邰金成自建房。
法定代表人:陈荣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即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即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在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账号为820000000002612330的银行存款287981.04元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账号为2407008219200064532的银行存款332503.96元予以冻结。2021年7月15日,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屏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金额为80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失,故对其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河支行账号为2407008219200064532账户内的332503.96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被申请人贵州剑荣菌业有限公司在贵州剑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泰支行账号为820000000002612330账户内的287981.04元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诉讼保全申请费3622元,由申请人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昌豪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万剑芸
书 记 员 龙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