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622民初152号
原告:**,男,侗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2MA6DT0LJ75,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皂角坪街道野鸡坪村飞凤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贵福菌业发展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钟金和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月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