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2414号
原告:**,女,1967年3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亚男,黑龙江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林源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85-2-203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被告哈尔滨林源园林绿化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56元(**已预交14312元,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