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抚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833执4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抚远市抚远镇朝阳小区1号楼2**202室,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7010××××。 被执行人: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 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担保人**名下在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7878账户内银行存款300000元,被执行人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实际未履行。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1)黑08民终7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名下在黑龙江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35××××7878账户内存款,哈尔滨久之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案款33870.48元,剩余案款***自愿放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64条第一项规定,抚远市人民法院(2019)黑0833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