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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许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民申9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1,男,200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法定代理人:胡某,女,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系许某1之母。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苑巧枝,女,194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卫,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1-401号。
负责人:郭仕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山,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丛台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詹金东,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海,该处处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中华北大街702号天琴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赵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胡某、苑巧枝、许某1因与被申请人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分公司、邯郸市丛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丛台产业新城管理委员会、邯郸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邯郸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某、苑巧枝、许某1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没有管理过错,仅仅依靠公安局对保安的单方面询问笔录,而没有其他书面、视频证据来佐证。许某2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因为被害人许某2的死亡与被申请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就不承担责任。被申请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提交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未提交足够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管理过错,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某、苑巧枝、许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薄宝祥
审判员  张宏图
审判员  张耀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崔莉
书记员平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