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4执恢2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住址:邯郸市雪驰路与东环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巨恒集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6)邯仲裁字第13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4268.5438万元,并承担执行费110085元。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及企业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或少量银行存款。

2.本院采取法院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本院前往邯郸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反馈显示无登记信息。

4.本院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和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没有购买任何理财保险和无公积金缴纳账户。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纳入全国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印

审判员  张敏清

审判员  张荣续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