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2执62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火车站地下停车场北侧。
法定代表人:常书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乐客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261号。
法定代表人:梁耀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乐客商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市乐客商场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61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邯郸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1144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师华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徐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