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邯郸市名福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邯郸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4民初207号之一
原告:邯郸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和平路2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5403395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友,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名福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7134759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天雄路东段“凤凰城”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6610639063。
法定代表人:杨广,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大名县京府工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572802156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董相花,女,195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系***妻子。
被告:***,男,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被告:***,女,196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系***妻子。
被告:***,男,196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被告:***,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九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邯郸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名福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邯郸市亿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家丰植物油有限公司、***、董相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邯郸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关部门正在协调为由申请延期审理,并于2018年3月5日以被告已经偿还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465元减半收取146,732.50元,由原告邯郸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琪
审判员盖自然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