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457号
原告:**,女,196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娅,河北建兴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告: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方文路**众美商务公馆c-1-1501。
被告:**,女,196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友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鼎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然